天津: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(征求意見稿)
發表于: 來自:天津市生態環境局、市場監管委
日前,天津發布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征求意見稿)。意見稿要求,2020年11月1日起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10/35/50的超低排放限值。詳情如下:
天津: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(征求意見稿)
前言: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和《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等法律法規,改善天津市環境空氣質量,保護人體健康,制定本標準。
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濃度排放限值、監測和監管要求。鍋爐排放的水污染物、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,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、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。
本標準1999年首次發布,2003年第一次修訂,2016年第二次修訂,本次為第三次修訂。本標準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。
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:
——強調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燃煤鍋爐管控要求;
——收嚴了燃煤鍋爐排放限值;
——調整了燃煤鍋爐基準含氧量;
——收嚴了燃氣鍋爐氮氧化物排放限值;
——收嚴了燃油鍋爐排放限值;
——增加了燃氣鍋爐一氧化碳排放限值;
——調整了鍋爐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范圍;
——更新了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。
本標準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提出。
本標準起草單位:天津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、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實驗室、天津環科瞻云科技發展有限公司。
本標準起草人:姚立英、常文韜、張洪銘、楊意章、王真、李璠、張麗娜、周陽、張麗敏、李志強、吳岳、劉玲。